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我省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我廳組織制定了《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經生態環境廳第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各類地方生態環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風險管控標準、環境監測規范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程序、內容、時限和其他要求。
第四條 標準制修訂應堅持有利于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滿足環境管理工作需要和符合經濟發展技術水平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各方職責
第五條標準制修訂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二)標準制修訂項目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立項;
(三)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立項計劃任務;
(四)編制開題論證報告并組織開題論證,確定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
(五)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六)對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七)公布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眾及生態環境部、有關單位意見,并開展風險評估;
(八)匯總處理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
(九)提交廳務會審議;
(十)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召開標準審查會;
(十一)編制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形成項目檔案并報批;
(十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十三)制作和發放標準工作證書;
(十四)標準的宣貫、培訓。
第六條法規與標準處作為標準工作綜合協調和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標準的立項、起草、協調、審核報批、備案、評估等牽頭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
(二)會同歸口業務處室制定標準制修訂規劃、計劃,組織標準立項工作;
(三)負責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管理部門工作協調;
(四)配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
(五)組織標準的報批、發布、備案、歸檔事宜;
(六)對標準編制過程進行調度督促;
(七)負責標準工作證書的制作和發放;
(八)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展標準制修訂的依據;
(九)統一組織標準培訓。
第七條歸口業務處室作為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業務歸口部門,指導和督促標準編制單位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提出標準制修訂計劃建議;
(二)確定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審查立項申報書并送法規與標準處統一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組織召開開題論證會、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辦理標準征求意見事宜,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時、保質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
(四)準備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等相關上會材料,提請廳務會審議;
(五)負責向法規與標準處移交標準歸檔材料;
(六)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監督檢查標準實施情況,向法規與標準處反饋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七)負責標準執行有關問題的咨詢、解釋工作,會同法規與標準處、宣傳教育和政策研究處開展標準宣貫、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 省環境政策研究與規劃院作為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開展標準科學研究,跟蹤國內外生態環境標準進展;研究并提出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及發展規劃;向生態環境廳和省生態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生態環境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技術措施建議;
(二)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開題論證、專家咨詢、技術審查等會議,跟蹤了解標準制修訂項目進展情況;
(三)受法規與標準處委托辦理標準制修訂文件的歸檔事宜;
(四)協助開展標準的宣貫和培訓工作;
(五)承擔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九條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是標準制修訂項目申請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需要,組建標準編制組,組織開展標準編制的相關技術工作;
(二)按時、保質完成標準開題論證報告、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及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做好標準編制過程中相關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三)匯總、處理各有關方面對標準提出的意見;
(四)負責標準開題報告審查會、專家咨詢會、技術審查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評審會的籌備和會務組織工作;
(四)協助開展標準咨詢、解釋等工作;
(五)配合標準的宣傳、培訓、咨詢、解釋工作,以及相關標準的實施評估工作。
第三章 項目計劃確定
第十條 項目計劃是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依據,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照計劃規范、有序推進。下列項目可列入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需要的項目;
(二)為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適應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項目;
(三)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并已經具備相關執法和管理手段的項目;
(四)具備可靠、成熟的科學研究基礎條件,可在規定的工作周期內完成制修訂工作的項目;
(五)標準實施評估后提出的需要制修訂的標準項目。
第十一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應與國家和全省生態環境重點工作的需要相適應。對基礎條件較為薄弱的項目,應先進行科學研究、調查等前期工作,待具備相應的條件后,再制定標準。
第十二條 法規與標準處每年定期向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及有關單位公開征集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提出建議的單位填寫《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經歸口業務處室審核篩選并按項目重要性和急迫性進行排序,報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后送法規與標準處。
業務處室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和條件成熟性負責,法規與標準處負責審核匯總,編制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計劃。
第十三條 采取自愿或歸口業務處室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相關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生態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不得與相關行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獲得實驗室認可,具備開展標準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條件。
與其它單位協作的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申報前確定協作事宜,并在填報申報表時明確協作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經費比例等事項。一經申報,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參與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十四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應在立項計劃下達的期限內完成,計劃起止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年,重大項目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年度方案進行,一般不進行調整。在下列情況下,經批準可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
(一)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對急需制定標準的項目,可先行下達計劃編制任務,并按規定補辦標準立項等相關手續;
(二)因客觀原因已不適宜繼續制定標準的項目或因承擔單位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終止申請,經歸口業務處室審核報分管領導同意,由法規與標準處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予以終止;
(三)因承擔單位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歸口業務處室審核送法規與標準處。延期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
第四章 成立標準編制組和開題論證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項目計劃任務后成立標準編制組,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編制組組長。承擔單位編制完成開題論證報告和標準草案,報送歸口業務處室并抄送法規與標準處。
第十七條 歸口業務處室會同法規與標準處召開標準開題論證會,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和代表審查開題論證報告。審查組形成論證意見,審查組成員簽字確認。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須在 30日內再次提請開題論證。
第五章 編制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1.1)和生態環境標準編制技術規范等要求,編寫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制訂的標準將取代現行標準的,應在標準中明確地表述標準之間的替代關系。
第十九條 征求意見稿完成后,歸口業務處室會同法規與標準處召開技術審查會,邀請5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會專家組由包括環境管理、工業行業、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審查結果由專家組長綜合專家組意見確定,明確是否通過技術審查。專家組形成審查意見,專家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修改完善后由歸口業務處室面向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間為30日,重大標準可以多次征求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征求省內相關意見外,還應征求生態環境部意見。未采納意見較多、爭議較大或有重大改動的標準,應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歸口業務處室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在征求意見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匯總處理各類反饋意見,編制完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表。
如處理反饋意見需補充采樣、分析、調查且無法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征求意見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調查工作的具體安排和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的完成時限報送歸口業務處室。
第六章 標準的行政審查和批準、發布
第二十二條 歸口業務處室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審核后,送法規與標準處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為標準是否按照 GB1.1要求起草;標準送審稿文本、編制說明、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專家審查意見、標準查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要件是否齊全。
第二十三條標準形式審查合格后,由歸口業務處室報廳務會審議。歸口業務處室負責起草上會材料,并在廳務會上匯報標準編制過程及技術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廳務會審議通過后,由法規與標準處將標準送審材料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會。
第二十五條 送審稿技術審查會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和意見采納情況表報送法規與標準處并抄送歸口業務處室。
第二十六條 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發布公告前,由法規與標準處起草發布申請,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簽后報省政府。省政府批復后,由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其他地方環境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
第二十七條 法規與標準處負責在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45日內向環境保護部報送備案材料。歸口業務處室應將標準制修訂的全套文件資料移交法規與標準處歸檔,環境政策研究與規劃院負責標準紙質、電子檔案管理支撐工作。
第二十八條 標準正式發布后,項目承擔單位可向法規與標準處申請辦理標準工作證書,標準編制人員名單原則上與標準項目申報書一致。經業務處室核準人員名單后,由法規與標準處向參與標準編制工作人員發放《四川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證書》。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申請工作證書的編制人員原則上不超過15人,其他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人。
第七章 標準的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制定、誰宣傳”的原則,各歸口業務處室是標準宣傳工作的歸口管理處室,會同宣傳教育和政策研究處、法規與標準處等單位充分利用報刊、電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多渠道開展標準的日常宣傳,加強社會各界對標準的理解,促進標準的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法規與標準處統一組織標準培訓,以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工作要求、新發布實施的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相關配套標準為主要內容對生態環境系統、相關行業、企業人員進行培訓。確有需要的,業務處室可單獨組織標準培訓。
第八章 標準的實施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強制性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強制性標準除外。
第三十二條 標準發布后,歸口業務處室應加強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法規與標準處應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標齡5年以上的標準要及時評估、修訂和更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廳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