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0-08瀏覽量:1874次
近日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梁偉華在對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全省城鄉面貌得到顯著改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條例》中部分內容已與新時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不相適應,省人大常委會在專項清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時也發現,《條例》中部分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不一致。為保證法制統一,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相應修改。
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修正案草案針對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了多處修改并明確,省、市(州)、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遵守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有關規定,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公眾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場所。
按照“廁所革命”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新要求,修正案草案提出,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護利用鄉土文化,保持鄉土風情,體現地域特色。
規范影響市容市貌的新生事物
為規范影響市容市貌的新生事物,修正案草案提出,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區域規范停放,不得在城鎮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或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租賃人不得隨意停放、棄置包括互聯網租賃車輛在內的各類車輛。同時明確,根據需要,市(州)、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有注意到,修正案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修正案草案提出,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特種垃圾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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