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讀《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
發布時間:2017-09-18瀏覽量:1851次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標函[2015]274號文下達的編制任務,通過研究國內外污泥穩定處理工藝和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主編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穩定標準》(CJ/T 510-2017,以下簡稱“標準”),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1、污泥穩定的定義
污泥穩定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降低污泥有機物含量,使其不易腐敗發臭;二是減少污泥中的病原體。“標準”對污泥穩定的定義為:污泥通過生物、化學或物化處理,使處理產物達到不易腐敗發臭、控制病原體等要求。
2、污泥穩定工藝
污泥穩定處理工藝包括生物、化學或物化方法,生物處理工藝包括厭氧消化、好氧發酵和好氧消化等;化學或物化處理工藝包括熱堿分解、石灰穩定、熱干化和焚燒等。“標準”的污泥穩定處理工藝包括厭氧消化、好氧發酵、好氧消化、熱堿分解和石灰穩定。其中,石灰穩定工藝需要消耗大量石灰,污泥減量化程度較差,也不利于后續資源利用,但考慮到污泥用于生產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時,石灰穩定仍是可選擇的處理方法之一,為規范現有設施的運行,仍將石灰穩定納入標準范圍。
此外,當污水處理工藝采用長泥齡方式運行時,產生的污泥在污水處理階段就能達到穩定。參照污泥好氧消化工藝的穩定指標,當污泥的比耗氧速率低于2.5 mgO2/(g VSS˙h)時,可判定該污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污泥達到穩定要求。
3、污泥穩定指標
污泥穩定指標根據污泥處置利用途徑、穩定處理工藝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無法提出類似污水污染物排放一級A、一級B、二級這樣統一的標準,需針對不同的穩定處理工藝提出各自適用的指標。
“標準”將污泥穩定指標分為產物控制和過程控制兩類:前者是對污泥穩定處理產物的控制要求,結合污泥穩定定義,主要從有機物去除率和糞大腸菌群兩方面提出控制指標;后者是污泥穩定處理過程中的控制參數,包括溫度、時間、脂肪酸、總堿度等指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類指標進行穩定評價。同時,考慮到技術進步的可能,對于改良工藝要求處理產物達到控制指標,對過程控制指標則不作要求。
3.1厭氧消化控制指標
污泥經常規厭氧消化處理后,控制指標包括有機物去除率和糞大腸菌群菌值。
常規污泥厭氧消化的過程控制指標包括溫度、固體停留時間、脂肪酸(VFA)、總堿度(ALK)以及脂肪酸和總堿度之比(VFA/ALK)。常規厭氧消化的溫度應控制在(35±2)℃,固體停留時間大于20 d。脂肪酸和總堿度反映了產酸菌和產甲烷菌的平衡狀態,是厭氧消化系統是否穩定的重要指標。根據國內外運行經驗,厭氧消化污泥的VFA應小于300 mg/L,ALK應控制在2 000~5 000 mg/L,VFA/ALK控制在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