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17-08-01瀏覽量:1761次
據悉,《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昨日,《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
細化按日連續計罰情形 設立有獎舉報制度
《修訂草案》細化了按日連續計罰情形,明確了六種按日計罰行為,包括沒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排放、傾倒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廢物等有毒物質的;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過煙氣旁路、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修訂草案》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方式。接受環境保護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針對多種噪聲污染行為 細化法律責任 提出處罰規定
目前,噪聲污染在環境污染投訴中占比較大。《修訂草案》對噪聲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規定。針對工業企業、金屬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種噪聲污染行為,《修訂草案》還細化了法律責任,提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修訂草案》,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區域排放噪聲污染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草案》明確,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產生噪音和振動污染的生產、娛樂、集會等相關活動。違反規定者,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你的小小建議,或將改變自己以及周圍人的生活。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8月2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直接通過四川人大網在線提交;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規處(郵政編碼:61004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建議”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179639834@qq.com。